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从犯及其刑事责任。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从犯及其刑事责任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司法考试刑法:共同犯罪的形式

司法考试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或者教唆犯)。实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可能属于从犯(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从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帮助犯的有关知识:

帮助犯,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帮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

注意: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和心理性帮助(者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

2.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例如,公司法务部经理甲与公司客户乙相勾结欲诈骗公司财物,乙提供有陷阱的合同,甲审查时未作说明。甲便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再如,剧场负责人,目睹演员演出淫秽节目,

3.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4.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力的行为。

(1)甲在撬他人保险箱时口于舌燥,甲递给乙一瓶矿泉水,使乙得以继续撬保险箱,甲构成帮助犯。

(2)出租车司机甲明确得知乘客乙要前往附近某地杀人,仍将其运往目的地,甲构成帮助犯。

(3)商店老板甲看到大街上乙丙在打架,乙突然进到商店要求买把菜刀。甲明知乙拿菜刀要行凶仍卖给乙,乙果然拿刀将丙砍成重伤,甲构成帮助犯。

(4)甲、乙、丙组成盗窃团伙,租住在出租屋,每天到附近饭馆吃饭。饭馆老板丁明知他们吃完饭要外出盗窃仍给他们提供服务。丁不构成帮助犯。

5.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就不再是帮助犯,而按独立罪名论处。

注意:刑法规定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形属于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常见的情形有: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

(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4)窝藏、包庇罪(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7)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

(8)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9)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1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

(1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

(1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1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该罪名是过失犯罪,不是帮助犯。”

【经典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3题)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

1.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卖淫罪,但第三款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所以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不再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也不能认为成立组织卖淫罪(帮助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行犯)的想象竞合犯,而只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行犯)。A选项说法错误。

2.拐卖妇女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属于继续犯,任何直接控制妇女的行为都属于拐卖的实行行为,刑法第240条第二款也作了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所以,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知道真相为运送被拐卖妇女单纯提供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B选项说法错误。

3.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C选项说法正确。

4.刑法第322条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罪,第320条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即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属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

【活学活用】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朱某、鹿某将女大学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后以陈女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之后,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鹿某绑架了一人,为便于要钱,要求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张某便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了朱某。因银行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张某又亲自去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几天后,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信用卡里存一部分钱,以免索要来的钱数额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怀疑。张某便将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案发后三人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绑架罪共犯

B.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C.朱某、鹿某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还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与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D.张某与朱某、鹿某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CD.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