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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2-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

  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2 条:聚众斗殴罪

  3、其他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4、处罚: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 A 是盗窃公司的党委书记。偷了10 次,每次10 万,总价100万元,其中有3 次A 不知道。B、C 不是公司领导,但积极参加5 次。A 对100 负责B、C 对50 万元负责。其中D 在最后一次盗窃中强奸了被害人,因为此过限行为不是公司的“业务”。A 对此行为不负责。

  ▲其他主犯对其所参加的犯罪负责。

  ①以上案例中的B、C 即如此。

  ②注意掌握刑法26 条。

  ③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需要对每一个人的全部犯罪负责。

  (二)从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和或辅助作用的人。

  ①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

  ②处罚:

  ▲不存在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问题。

  ▲共犯中可以都是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

  ▲22、23 条:未遂犯,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

  (三)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①被胁迫的人丧失意思自由的或行为自由的,不成立胁从犯。

  ②28 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主犯、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A 被B 胁迫参加爆炸。A 后来很喜欢干这事,B 主动去爆炸。A 是主犯。

  (四)教唆犯:怂恿、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①教唆犯可能是主犯,可能是从犯。  

  ②处罚: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就是看教唆行为人是主犯或是从犯,来决定如何处罚

  ▲50 岁的A 教唆19 岁的B 去盗窃,B 按A 的计划实施盗窃,窃得10 万元财物。A 是主犯。

  ③教唆未遂:只要被教唆的人的犯罪没有既遂,教唆犯都是未遂。

  ▲A 教唆B 杀人,B 在买火药枪时被抓。A 教唆未遂。

  ▲A 教唆B 杀C,B 中止。A 教唆未遂。

  ④教唆未遂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必再适用23 条规定处罚。

  ▲甲乙丙三人是某公司保安,共谋抢劫公司副总经理的钱。准备了犯罪用的工具,作案前丙感到害怕,退出了犯罪。甲乙仍按约定使用丙提供的刀作案,抢劫了副总经理的2 万元钱和一张信用卡,并胁迫副总经理说出了密码。后将副总经理杀害,沉尸江中。用该信用卡先后取出35 万元。后案件侦破。问甲、乙、丙如何处理?  

  1、三人是共同犯罪。丙辩解抢劫时我已经退出,没有共同行为,不是共同犯罪。成立否?不成立,共谋的行为就是共同犯罪,又参与准备了犯罪工具,是共犯。共犯中,如果想成立犯罪中止,不但要自己停止犯罪,而且要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向司法机关报案。

  2、甲乙构成抢劫罪,杀人的行为是抢劫中的手段行为,不单独定杀人罪。

  3、甲乙抢劫的犯罪数额:不仅是抢劫的2 万元,还应该包括抢劫了信用卡之后取出的钱。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单独定盗窃或者信用卡诈骗,因为此行为是抢劫后的后续行为。

  4、甲乙是抢劫既遂,丙中途退出,是既遂还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既遂,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中途退出犯罪的人,如果其他人成立既遂,该退出的犯罪人也成立既遂。“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5、甲乙如何量刑?

  甲乙符合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五千至两万以上)。依263 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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