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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即各分行和支行均具有民事诉讼的主
发布日期:2014-02-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即各分行和支行均具有民事诉讼的主题资格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47; mso-bidi-font-family:宋体">)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与哈尔滨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该条所指分支机构是指各商业银行的分行及支行,因此,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河松街支行以及道里支行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真正的适格主体应为河松街支行,只不过由于道里支行与河松街支行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隶属关系以及历史关联性,且由于某公司在起诉之时,并不清楚某行内部的机构调整情况,系基于其在道里支行存款的事实而起诉道里支行,原审法院遂基于道里支行与河松街支行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隶属关系而将道里支行认定为本案被告,该认定虽有一定瑕疵,但尚不影响本案实体判决结果。应予指出的是,本案诉讼主体的确认不具有普遍意义。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2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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