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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合同公司
发布日期:2014-02-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45 mso-bidi-font-family:宋体">)
----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中国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某天然气管道局、大连某海运有限公司履约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管道局与某公司和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进行的融资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对于管道局与某公司之间约定的高息部分在原审判决中已认定为无效,且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管道局和某公司在履约中的变更没有改变保险合同的标的和动摇保险合同的基础。因为本案的履约保险合同并不是以融资合同中银行出具存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案保险合同签订在先,管道局与某公司融资合同签订在后。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愿为某公司 承包的原因是基于某公司的经济实力,而不是融资中有银行出具存单保证金本金安全。
  保险合同的本质就是由投保人进行投保缴纳保险费,把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转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已明确为投保人某公司向管道局的融资承担履约保险责任,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某保险大连分公司也是按此数额核收了60万元的保险费。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称投保人某公司和受益人管道局恶意串通,转嫁风险,证据不足。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0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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