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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假借保险合同实施违法拆借的行为无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
发布日期:2014-02-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假借保险合同实施违法拆借的行为无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44 mso-bidi-font-family:宋体">)
----中国某天然气管道局与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中国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银行安徽省分行与某银行海南分行、海南某国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涉案保险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无论出险与否,齐心啊届满后均返还保险储金并获得固定赔付,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未出险不得发生赔付的规定,故本案保险代理协议和家庭综合保险单不具备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二、       根据检察院刑事调查查明的事实及本案相关证据,某管道局通过数家银行委托贷款,巨额资金分笔交给曲某某控制的公司使用。故本案性质是以保险单为表现形式的非法融资关系,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三、       某管道局为了追求高额利差并规避风险,在明知曲某某控制的公司使用其巨额资金到期未偿还的情况下,仍用保险机构签订虚假保单的方式,将巨资交给曲某某控制的公司使用,存在明显过错,自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明知固定赔付和定期返还保险储金违反保险法律规定,仍故意协助他人非法融资,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某保险集团公司作为法人,应与分支机构大连分公司和干甘井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债务。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9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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