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过错责任原则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合同公司担保
发布日期:2014-02-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过错责任原则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41 mso-bidi-font-family:宋体">)
----某银行成都分行人民南路支行与开封某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激光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的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区分四种情形进行处理。如果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精神,按当事人过错的大小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64—274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