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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同业拆借的主体具有严格的限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
发布日期:2014-02-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同业拆借的主体具有严格的限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43 mso-bidi-font-family:宋体">)
----中国某银行安徽省分行与某银行海南分行、海南某国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拆借资金合同不同于以拆借资金为表现形式的委托贷款关系,因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只能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能是银行。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8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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