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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撤销权行使主体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
发布日期:2012-08-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撤销权行使主体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57 -----杜某某、刘某某与平顶山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中,《关于对政府纪要的落实协议》和《资产处置协议书》虽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某矿务局破产清算组与杜某某、刘某某签订,但某集团通过清算组向杜某某、刘某某支付收购款以及接受杜某某、刘某某交付的资产的一系列行为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实际系由某集团享有和承担。虽然,某集团并未以明示的方式委托清算组代其签订协议,但某集团主动承担清算组所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表明某集团实际认可清算组的代理行为。因此,杜某某、刘某某以某集团为被告提起合同撤销权诉讼,是适合法律依据充分,其关于原审法院对其起诉应予受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6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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