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研究】约定不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合同法实务研究】约定不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48 -----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与某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销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涉案协议对双方之间义务的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对于供货方以经销方不履行为铺底货物提供担保义务为由主张经销方构成根本违约,其终止供货并解除经销协议符合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对于经销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供货方在双方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当如何履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未果并且经销方已经做了部分工作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足额提供铺底货物的义务,且提出解除经销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销方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对于经销方要求解除经销协议,由供货方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63----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