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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供电方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
发布日期:2012-08-0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供电方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50 -----山西省某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欠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某公司逾期不交付电费,供电人某公司可以中断供电,但应履行催告程序、某公司在中止供电前未能向某公司明确催告期限,说明停电时间,在没有通知用电方的情况下即中止供电,不仅给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也直接导致某公司停产,自20043月至今,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某公司因无其他可用电源,无法恢复生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闲置,损失较大。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双方应对尚欠电费按比例分担。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8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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