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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行使程序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2-08-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行使程序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40 -----陈某某与浙江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诉讼请求的提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故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增加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审理。
可撤销的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并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已成立的合同。
已经成立的合同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个人的名章,并且还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现还款人主张加盖的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要求依法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因为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故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06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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