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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合同公司担保
发布日期:2012-08-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45 -----某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状况,把本案购买牛奶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公平的。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检疫、检验结果为准。
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外人某公司的权益应该由其自行主张,某公司代为主张某公司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1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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