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虚假“髙额利率订单”吸纳他人现金的行为认定
自制虚假“髙额利率订单”吸纳他人现金的行为认定
——田xx诈骗案
关键词:诈骗虚假高利率订单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3)平刑初字第111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3年11月17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3辑(总第53辑)
裁判规则:
自制虚假“高额利率订单”,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事实,吸 纳亲朋好友现金,用于个人挥霍,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系银行出纳人员,采用自制“高额利率订单”,私自加盖单位储蓄 业务专用章,盗用同班业务人员印鉴,采用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 事实的手段,吸纳亲朋好友等人现金90. 1万元,用子归还其个人债务、购买商 品和装修等。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向亲朋好友虚构银行有髙额利率存款,其采用自制虚假的“高额 利率订单”,偷盖储蓄业务专用章和同班人员印鉴等行为,是为了让亲朋好友 相信银行确有髙额利率存款的事实,以达到骗取亲朋好友资金的目的。且被 告人将骗取的大量现金除还债外,还被用于购买商品和装修,主观上非法占有 的目的十分明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