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虚假骗取钱财的行为认定
签订虚假<劳动合同>骗取钱财的行为认定
——陈xx诈骗案
关键词:诈骗虚构招工合同诈骗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06)刑二初字第235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年12月13日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吿人】陈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 年第4辑(总第62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企业招工的事实,与应聘人员签订虚假《劳 动合同》,骗取应聘人员钱财后逃匿,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租用某厂房,以开办某制品厂的名义申领了卫生许可证、办理了临 时营业执照,对租用的厂房进行了装修、安装了相关设备后,被告人即以企业 招工为名,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以“服装费”、“违约金”(押金) 的名义骗取每位应聘人员现金600元,共骗取29位应聘人员的现金17,000 余元,后被告人携款逃匿。
争议要点:
应否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与上述被害人之间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仅为其骗取钱财的手 段,并未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有别于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中的“合同”概念,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 企业招工的事实,骗取应聘人员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 产所有权,应认定为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