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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取司机一职后骑取单位车辆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使用虚假身份?取司机一职后骑取单位车辆的行为认定
——成xx诈骗抗诉案
关键词:诈骗非法占有虚假身份
【案 由】诈骗罪
I审判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7)佛刑二终字第338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1115
【抗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被告人】成xx、黄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2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持虚假驾驶证应聘为司机,并利用职 务之便趁外出送货之机将多家被害单位的车辆开走变卖,数额巨大,构成诈骗 罪。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持虚假驾驶证到某市各地的工厂应聘司机,并 在进厂工作后利用职务之便趁外出送货之机将多家被害单位的车辆开走,并 将部分赃车销售给原审被告人唐海斌。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裁判理由: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成xx伙同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使用假身份证和驾驶证骗取被害单位招聘成xx为司机,后成xx利用给 被害单位送货之机,伙同被告人黄xx将被害单位的车辆非法占为己有;被告 人成xx没有为被害单位从事司机一职的主观愿望,其骗取的司机一职只是 其骗取被害单位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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