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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财物后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骗取他人财物后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认定
——王XX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诈骗虚假合同竞合关系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
裁判规则:
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虚构工程项目和能揽到工程项目的事实,以许诺给他 人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后,与他人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
承包合同,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谎称自己是石油公司计划司司长”,以许诺给被害人介绍承包虚 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伪造了虚假的工程批文,并要求其朋友两次假冒石油管 理局基建处处长与被害人见面,借承揽工程需要各种费用为名目,利用他人想 承揽有关工程项目的心理,骗取各被害人钱财,并与被害人所属的建设公司经 理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裁判理由: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合 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 诈骗罪则无此要求。
本案上诉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 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 实施的,其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其非法占有,其虚构 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其事后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 工承包合同,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 取财物行为的完成。故上诉人的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上诉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虚构工程项目和能揽到工程项目的事实,以许 诺给他人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n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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