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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设备后又以该设备向他人索要钱财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窃取他人设备后又以该设备向他人索要钱财的行为认定
——李XX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敲诈勒索牵连犯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828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7 (2004年刑事专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手段窃取他人设备后,又以设备向他人索要大量现金,其勒索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又构成盗窃罪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 处罚,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携带工具潜入某实验室,从室内盗出1台胚胎冷冻仪(价值 36000),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封匿名信放在实验室。上诉人在信中以匿 名人的名义和以交换胚胎冷冻仪作为条件,向被盗单位索取了现金55,000 元。当上诉人持被盗单位交给的一张50,000元存单到银行取钱时,被公安机 关抓获。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抑或是两罪都构成而实行并罚。
裁判理由: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结果行为又同时触犯了其 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判断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应同时从主观与客观方面人手: 在主观上其数行为具有犯罪目的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手段行 为的牵连。
上诉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先盗窃他人的胚胎冷冻仪,后又以此胚胎 冷冻仪向他人勒索大量现金,其勒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 为又构成盗窃罪,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本案应按盗窃罪对上诉人定 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责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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