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遗忘的未退出搡作系统的 信用卡转账的行为认定
利用他人遗忘的未退出搡作系统的 信用卡转账的行为认定
——余XX盗窃案
关键词:信用卡转账窃取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浙杭下刑初字第7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2月18日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1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发现机器内有他人遗忘的未退出操作系统的信用 卡时,将该信用卡内余额转账到自己的信用卡中,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 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农行自助通”柜员机上转账时,发现机器内有被害人遗忘的未 退出操作系统的信用卡,被告人即将被害人信用卡内的1万元转账到自己的 信用卡中。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裁判理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他人发生认识 错误而交付财产的行为。本罪关键在于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信用 卡诈骗罪的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 物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利用未退出银行操作系统的信用卡在银行卡余额限度 内转账取款,并没有做出任何欺骗行动,该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 件。
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发现机器内有被害人遗忘的未退出操 作系统的信用卡时,将被害人信用卡内的1万元转账到自己的信用卡中,窃取 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