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的行为认定
盗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的行为认定
——颜XX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盗取游戏装备个人财产所有权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3月13日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颜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网络游戏装备属于游戏者的私人财产,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盗取游戏 者游戏装备的行为并非简单地违反游戏规则,而是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的所 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组织的网络游戏两周年庆典活动上,利用其担任工作人员的便 利,盗取被害人游戏玩家的个人资料,伪造被害人的身份证和截取被害人的网 易通行证号,然后以被害人网络游戏账号的安全码被盗或丟失为由,骗取网易 公司向其发出新的安全码,之后再用该安全码登录该网络游戏,先后盗得被害 人的游戏装备一批,折合人民币4605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窃取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的行为应否认定为盗窃罪。
裁判理由:
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财物是指人们能够 控制或者占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表示财物的所有权凭证。
涉案的财物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该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和使 用价值,并根据现实社会的供求关系于交易过程中体现其经济价值。本案 被害人被盗的是游戏装备,该装备是游戏者(即玩家)通过向游戏运营商支 付一定的费用后,获取游戏使用权,再通过在游戏环境中完成一定的任务、 自己进行打造或练级后获得相应的游戏装备。该装备是游戏者投人了时 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 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因此虚拟财产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 用价值,该虚拟财产也属于私人财产,能为人们控制和占有,属于刑法的调 整范围。
因此上诉人盗取游戏者游戏装备的行为并非简单地违反游戏规则,而是 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