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后在网上低价抛售的行为认定
.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后在网上低价抛售的行为认定
——孟X、何XX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充值系统抛售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6月26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X、何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入侵被害单位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和游戏点 卡后在网上低价抛售,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X通过互联网,利用黑客程序窃得被害单位的在线充值系统使 用的账号和密码,并提供给被告人何XX,二人经预谋入侵被害单位的在线充 值系统,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后在网上低价抛售。何XX陆续从被害单位的 账户内窃取价值人民币24, 869.46元的Q币32, 298只,按孟X的指令为买家充入Q币并为自己及朋友充入数量不等的Q币。另外,何XX还陆续从被 害单位的账户内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二被告人盗窃的Q 币、游戏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5,948.96元。被害单位发现后,腾讯公司在 网上通过封存方式帮助被害单位部分Q币。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裁判理由:
Q币和游戏点卡是商家在网上发行的虚拟货币和票证,是网络环境中的 虚拟财产。用户以支付真实货币的方式购买Q币和游戏点卡后,就能得到发 行Q币和游戏点卡的网络公司提供的等值网上服务,因此Q币和游戏点卡体 现着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劳动价值。被害单位作为代销商,其账户内的 Q币和游戏点卡对应着其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财产,一旦失窃便意味着所有 人丧失了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权利。故Q币应 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共同窃取价值人民币25,948. 96
元的Q币和游戏点卡,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从本案来 看,被告人着手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后,Q币立即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到了行为 人指定的买家账户,被告人也收到了买家的汇款,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实施该 行为要达到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已经达到,应认定犯罪既遂。腾讯公司通过封 存方式在网上追回部分Q币,是被害单位挽回财产损失的一种手段,均与二 人的犯罪形态无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