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赌博作弊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財的行为认定
以赌博作弊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財的行为认定
——陈XX等诈骗抗诉案
关键词:赌博作弊诈骗虚构事实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I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杭刑终字第365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1月19日
[抗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张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4辑(总第66辑)
裁判规则:
通过赌博作弊的方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误认为 输钱,自愿交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三被上诉人及郭某经共谋后,先由第一被上诉人陈XX、第三被上诉人张XX将其搭识的被害人带到宾馆房间,故意让她们看见郭某等人赌博,然后被 上诉人等人以被上诉人张XX赌技很好,并当场演示作弊手段,鼓动二被害人 与其一伙共同出资与郭某进行赌博。后二被害人带来人民币91,400元与被 上诉人带的钱(实际只有表面的是真币)一起交郭某验看后开始进行赌博。 最初几局按照约定的方式下注,郭某均输钱,且郭某所押钱均比较少,最后1 把,郭某把钱(4万美元)全部押上,此时,被上诉人张XX偷偷将被害人拿的 骰子拿掉1颗,使郭某押注正确,并赢钱,二被害人的钱全部输给了郭某。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
裁判理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 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陷人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 处分。上诉人陈XX、张XX、陈XX等人通过赌博作弊的方式,采用虚构事 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赌博为欺诈手段,使被害人自以为输钱,从而使得被害 人自愿交出钱财。上诉人骗取受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2006年修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