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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 申领点卡并转卖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 申领点卡并转卖的行为认定
——丁x等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诈骗转卖窃取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中刑终字第3705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1219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丁x、臧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使用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利用他人程序漏洞反复申领 点卡并转卖,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使用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利用网易公司与网通公 

司赠送点卡活动中未对ADSL用户是否申领过点卡进行核实的程序漏洞,反 复申领点卡,骗取网易公司一卡通点卡57,331张,共计价值人民币50余万 元。上诉人通过网络将上述点卡卖出,共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网易公司发 现后,利用技术手段对涉案部分点卡进行了屏蔽。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裁判理由:
网易一卡通点数卡(点卡是网易公司为使其客户在其网站上更方便地享 受付费服务而推出的储值卡,为预付费卡。其与虚拟货币不同,而与商场购物 券、手机充值卡等功能类似,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刑法保护的客体。
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隐瞒了所用ADSL账户已经 领取过点卡的真相,反复申领点卡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 罪。网易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对涉案部分点卡进行了屏蔽,这是网易公司为避 免损失扩大而做出的行为,属自力救济。上诉人在获取点卡账号和密码的瞬 间,就取得了对点卡的占有,被害人是否觉察、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挽救,都是后 续的事情,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没有影响。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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