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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预习笔记: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3-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甲公司之总经理乙,给国土局工作人员丙行贿2000万元后,丙将甲享有的某地皮之建设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乙设立的一人公司“广厦千万公司”名下。经甲、丙再度运作,“广厦千万公司”以高价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并登记。①盗脏仅限于动产。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物权法》第107条意义上的盗脏,可以善意取得。②丁公司善意取得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例】A公司分立为A公司与B公司。按照股东决议,分立前A公司取得的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于B公司,但一直没有办理移转登记。不知情的C公司找到分立后的A公司,提出愿意支付合理报酬在该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双方达成一致,并给C公司办理了地役权登记。问:C公司能否取得通行地役权?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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