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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3-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①须为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须注意:下列动产不善用善意取得:(a)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b)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c)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②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故占有人与第三人间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效力待定。③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⑤完成交付。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五】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两个月。①4月1日,甲出卖自己的钢琴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乙于该日取得钢琴所有权。②5月1日,甲擅自出卖该钢琴给丙,系属无权处分,虽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③若甲于7月2日将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④若7月2日乙先下手为强,要回钢琴,则丙绝无善意取得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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