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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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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

①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须注意:下列动产不善用善意取得:(a)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b)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1】)。(c)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2】)。

②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故占有人与第三人间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效力待定。

③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⑤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3】)。

【例1】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①不能说丙善意取得5000元。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是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2】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将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法律 敎育 网 

【例3】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两个月。①4月1日,甲出卖自己的钢琴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乙于该日取得钢琴所有权。②5月1日,甲擅自出卖该钢琴给丙,系属无权处分,虽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③若甲于7月2日将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④若7月2日乙先下手为强,要回钢琴,则丙绝无善意取得之可能。⑤我们还发现:有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可以导致所有权移转;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真题研习】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07年·卷三·10题)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真题研习】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08年四川·卷三·12题)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B(最令考生会心一笑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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