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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物权法在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此之前,我国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相对来说,物权法的规定效力位阶更高,适用范围更广,适用条件的内容更丰富、更严谨、更科学。笔者仅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简述如下:

一、排除要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有一个除外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笔者认为其中所指的法律主要有四类:

    1.国家法律对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物的买卖有特别规定,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毒品、麻醉品等禁止流通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限制流通物在限制的主体范围外是不可以流通的,故在限制的主体范围外也被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国家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不动产和动产,事实上已转变成了禁止流通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2.国家法律对抢劫、盗窃、诈骗、侵占的财物如何处理有特别规定,犯罪分子处分犯罪所得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3.国家法律对“拾得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有特别规定,拾得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4.国家法律对土地、水流、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有特别规定,我国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存在个人的所有权,因而这类财产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问题。另外,违章建筑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前提条件

    善意取得中的让与人对处分的不动产和动产具有占有的状态。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表明善意取得中的让与人对处分的不动产和动产具有占有的状态,对不动产而言,无处分权人是名义上的登记人;对动产而言,让与人对让与物往往是据于合同,占有原权利人的物。

三、实质要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后的三项规定,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三项实质要件,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

    1.受让人须为善意。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须不知情。

    2.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

    3.受让人已取得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接受动产的交付或者作权利的变更登记,那么就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吴树林 曹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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