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物权的法定条件,其对本案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0)
债权人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物权的法定条件,其对本案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0)
----广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东莞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庾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对抵押物转让登记时,存在瑕疵没有过错,其一曰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抵押登记机关亦按正当程序为该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予以公示。债权人对本案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
此外,本案中额保证人自愿为本案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没有以贷款设定了抵押权为前提条件,本案亦不存在虚构“抵押登记”骗保的事实,该担保有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