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2)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2
-----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某船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某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泰州钢铁分公司欠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应作为判断公司对外合同效力的唯一依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诉讼中担保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担保人在签订本案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权限,故应当认为作为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