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2)
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2)
-----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某船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某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泰州钢铁分公司欠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应作为判断公司对外合同效力的唯一依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诉讼中担保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担保人在签订本案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权限,故应当认为作为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