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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转嫁风险的责任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0)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恶意串通转嫁风险的责任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0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本案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后立即转给了保证人某某公司,由某某公司偿还了自身对某银行的旧贷,该民事法律关系仍属于贷新还旧的性质。某银行依据卢某某提供的某信用社担保函将某信用社作为担保人,再审请求烟台某支行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银行与某公司某某公司关系密切,某银行未与某信用社协商,未向某信用社核保以及贷款给某公司偿还某某公司的旧贷等事实证明,某银行与某公司。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转嫁风险的性质。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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