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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应当受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1)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应当受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1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某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且公证书、借款合同中均有申请执行期限的特别约定,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当受理,是个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既涉及《中户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如何理解,又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17号批复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该案的判决对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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