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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受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1)
发布日期:2012-05-2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因受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1
-----深圳市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起诉同时请求诉讼保全,该保全阻却了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从而导致本案中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人民法院对原告追加的追究对方当事人违反给公司贷款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属不变期间,但只要申请再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过再审申请,此后无论是哪个法院最终受理,都应认定为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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