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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自愿承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否以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7)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自愿承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否以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7
----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与山东省某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青岛某塑料门窗厂、青岛市某实业发展总公司、青岛市某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青岛工贸某包装厂青岛某安全器材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债务人锯材厂注销后,门窗厂自愿承担其债务,该行为是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规定。本案中,门窗厂承接债务时锯材厂已注销,二者不存在债务转让的事实,且门窗厂自愿承接债务的行为亦未加重保证人机械集团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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