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2-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物权法106条】
1、动产和不动产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
4、第三人支付对价
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注意:善意取得的扩适张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均可适用。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2、所有权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
3、取得人——处分人——支付价金,交付登记,取得所有权
(三)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盗赃物呢?
【物权法107条】根据107条的规定总结三句话,如下:
1、权利人可以追回(回复权)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2、回复权的限制: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时。
3、追回的方式有两种:有偿、无偿。法律 教育 网
①无偿取回
2008年(四川)卷四第四题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②有偿取回——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向拾得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