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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权变动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3-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权变动的公示。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6、9、15、24、127、129、188、189条;《物权法》第28、29、30条。

★ 考点总结:

一、公示的方法

(一)不动产——登记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9-22条。

★ 考点总结:

 

登记簿效力 登记簿优先于产权证。除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的以外,以登记簿为准
登记机关的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异议登记法律 敎育网
(不能阻却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法律 敎育网编辑整理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4)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5)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可以阻却物权变动)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交付标的物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 设定质权,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
拟制交付 交付权利凭证 如交付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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