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权概述
发布日期:2013-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权概述。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落下帷幕,2014年司法考试的同学是否已踏上征程了呢? 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一、物权的概念、种类、效力

  (一)概念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类型、内容均法定,不可创设。

  2.物权的体系:见前表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①所有权——自物权。

  ②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2)相容之排他

  ①所有权——他物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②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同一物上成立多个担保物权。

  ③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一物上既有用益物权又有担保物权。

  2.优先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相容之排他

  留置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取得产权登记的买方,其所有权优先于未获产权的其他债权;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破产法体现。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

  3.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无论物辗转至何处,只要所有权不被合法消灭,均可行使。

  (2)限制:善意取得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