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
(一)担保物权的设定
1.抵押权的设定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79-189条。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7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 考点总结:
(1)强制登记的抵押权:
登记生效:合同 + 登记 = 物权变动
适用于:建筑物(包括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
不登记的后果: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2)任意登记的抵押权:
合同 = 物权变动 + 登记 ﹥第三人
适用于: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不登记的后果:抵押权产生,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动产抵押: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例:张三的汽车抵押给A银行贷款10万未登记;后又抵押给B银行贷款15万并登记,该汽车变现20万。B银行优先受偿。
2.质权的设定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08-212、223-229条
★ 考点总结:
(1)动产质权的设定:
合同 + 交付 = 物权变动 (强制公示)
①适用除占有改定外的其他所有交付方式【担保法解释第88条】
②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产生并存续,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87条】
(2)权利质权的设定:
合同 + 登记 或 交付(有价证券能交付的交付)
①有价证券出质: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书面合同 + 交付或登记)
A.设立:自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不能交付的,自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B.记载: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公司债券出质应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98、99条】
②其他权利出质
基金份额、股权 |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 | 应收账款 | |
质权的设立 | 书面合同+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局) | 书面合同 +登记 | 书面合同+登记 |
效力 | 不得转让 | 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 不得转让 |
同意之后果 | 质权人同意转让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
(二)用益物权的设定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27-129、133、139、145条。
★ 考点总结:
公式:合同 = 物权变动 + 登记 〉第三人
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划拨手续——强制登记【《物权法》第139条】
出让:书面出让合同——强制登记【《物权法》第139条】
《物权法》第139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交易:书面交易合同——强制登记【《物权法》第145条】
《物权法》第1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订立承包合同——任意登记;政府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物权法》第127条】
流转:订立流转合同——任意登记;流转时登记产生对抗效力。【《物权法》第129条】
注意:设立承包经营权,没有登记对抗的制度。
3.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别处理
4.地役权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56-169条。
(1)与相邻关系比较
地役权 | 相邻关系 | |
性质 | 独立的用益物权 |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用水排水、通风采光、邻地使用等 |
内容 | 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 | 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
设定 | 意定 | 法定 |
有偿与否 | 一般为有偿 | 一般为无偿 |
登记 | 登记对抗 | 无需登记 |
(2)具体制度
概念 |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简言之:需役地——供役地之间提供方便关系 |
特征 | ★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不得单独转让和抵押) |
限制 | 土地上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 |
登记 | ★对抗效力——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 敎育网 编辑整理 |
(三)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转让——登记对抗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4条。
公式:合同 + 交付 = 物权变动 + 登记﹥第三人
(四)相对无需公示的物权变动
——裁判/征收/继承、遗赠/合法建造、拆除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8-31条。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8条】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0条】
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