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名师讲义:担保概述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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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在质押和留置中还包括对物的保管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因为是法定的,所以无从约定)。
(二)反担保
1.反担保概念——第三人或主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其方式都不包括留置、定金)
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对对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三)担保无效
1、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 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 3
(四)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
《担保法解释》1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