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物权法名师讲义:用益物权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物权法名师讲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按份共有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不动产所有权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相邻关系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取得

1.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 54 条)

2.出让: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

3.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

(二)权利范围——地表、地表的上下:空间权

(三)权利期限

1.居住用地 70 年 2.工业用地 50 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四)消灭——住宅:70 年后自动续期

——非住宅:依法办理。地上物的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期限

1.耕地 30 年 2.草地 30-50 年

3.林地 30-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分

1.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第 128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 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第 133 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 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 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四、地役权

(一)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需役地——供役地之间的提供方便关系

特征: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性质: 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2.设定: 意定——法定

3.登记: 须登记——无须登记

4.内容: 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5.相邻与否:无须相邻; 必须毗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