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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54
发布日期:2013-09-23    作者:孙中伟律师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54
——被害方过错在命案中的辩护

案后:辩护经验总结
                     ——为被告人努力寻找可能死刑改判的各种理由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案件的起因、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平时表现、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属于影响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的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否具有其中一个或数个情节对于最终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只要具有相关情节的,判处被告人死刑都应当十分慎重,这意味着,只要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就不得作出死刑的裁判。这与慎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也是一致的。对于本案的分析可见一斑。
首先,关于犯罪起因,与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紧密相关
比如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激情犯罪要轻于有计划有预谋的杀人;因为婚姻家庭、感情纠葛、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要轻于陌生人之间毫无瓜葛的杀人。本案中,被告人罗海林与被害人刘琳琳有着非常特殊的亲密情人关系,而就在发生杀人之前的几个小时二人还共进浪漫晚餐,表明两人之间案发前并无矛盾发生;并且,罗海林也是在与刘琳琳撕扯的过程中,因酒精的作用加上一时的气愤临时起意杀人,无论从哪点来讲,此案属于因不当处理感情纠纷而引发的激情犯罪,不应当判处罗海林死刑。
其次,关于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过错作为影响是否能够判处死刑的酌定量刑情节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专门就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的过错最终影响到是不是一定要判处被告人死刑这一点上是无可争辩的,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被害人的过错。在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被害人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按照社会中人们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念综合各种因素应当可以做出认定。但是有时候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很难被认定的,但确实事出有因的,按照最高法院有关判例中体现出来的精神,是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让我们回到本案中,关于被害人刘琳琳本身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刘琳琳在与罗海林保持情人关系的同时又与多人存在着相当混乱的性关系;刘琳琳在夜色已经很深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要到罗海林家中去,并在假装离开罗海林家后仍到罗海林楼上的卧室中去;刘琳琳在看电影的过程中与罗海林有着非常亲密的动作并提出在她看来很正当的要求;在罗海林有些酒醉的情形下刘琳琳首先与罗海林产生语言与肢体上的冲突,如果说因为刘琳琳与罗海林的多年情人关系的原因,上述行为可能是无可指责的,尽管在道德上应该予以谴责,但与罗海林故意杀人犯罪的联系上似乎很远。但是,即便认定刘琳琳在这起犯罪中不存在过错,但至少罗海林之所以犯罪乃事出有因,与刘琳琳本人有很大的关系,正因如此,罗海林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险性都相对较小,因此,对于罗海林也不应当核准死刑。
更何况,本案中关于被害人刘琳琳与被告人罗海林存在的此种特殊关系为本案的主要事实,将直接影响到对罗海林的量刑。原审法院在未将该事实查清的情况下武断对罗海林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显然是错误的。
最后,罗海林属于初犯,之前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罗海林的家属在赔偿方面也比较积极。
本案中罗海林具有影响死刑适用的诸多方面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判处罗海林死刑立即执行错误。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采纳了我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最后对罗海林做出的死刑不予核准的裁定证明了我的辩护思路是正确的。             
案外:最后的结局
后来我得知最高法院对原死刑裁判不予核准,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G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刘琳琳的父母是当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面对此发回重审的裁定无法接受,因此他们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政法委、省人大等各个部门上访。当罗海林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时,刘琳琳的父母曾在当地县城燃放了很多鞭炮、敲锣打鼓地庆贺,以这种特别的方式庆贺罗海林被判处死刑、同时也庆贺自己的胜利!想不到这个案件最后会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
当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面对着很大的压力!最后在将案件压了近一年左右、重审之后做出了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裁定,而并没能顶住压力、忠于法律与证据地做出对罗海林死刑改判的判决,而是将矛盾和难题又推给了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件经过三年多的时间,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二审重审四大程序后,最后又回到了起点!
当地一审法院接到这个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的案件后,更是左右为难。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接到省高级法院发回的这个案件后,按照上级法院随案发下来的证据不足之处、需要补充证据的“内部函”之后,拟将案件退回到检察院,但检察机关却不愿接这个“烫手的山芋”,拒不接收法院退回的案件。一年多了,一方面案件在法院无法立案,另一方面检察院坚持拒不接收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案件一年多了一直还在二个部门之间僵持着和相互的推诿……
中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可能是让最顶级的刑事诉讼法学家也无法解决的。
三、社会反思
 带着“镣铐”的爱舞动得最美
晚看一档电视节目,话题是情人节。开篇是一首秦观的《鹊桥仙》:
   “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渡。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
柔情似水,佳期如梦,忍顾鹊桥归路。
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牛郎织女的爱情唯美的爱情故事让多少人为之感动不已。
历来,爱情是人世间永恒的故事……
生不能同衾,梁祝化蝶,死也要同穴;
千年白蛇,为许仙,水漫金山寺;
一首《凤求凰》演绎了司马相如与卓文君高雅、浪漫的爱情故事;
玉帝七仙女,为与董永结连理,触犯天条,私自下凡;
……
然而,这些爱情故事总觉得离我们越来越远,仿佛在这个物欲泛滥横流的社会条件下充斥着的混乱的道德价值观念让那些遥远的爱情故事全部变成了神话!
浮躁的现实社会下,我们一遍一遍的追问是不是还有爱情的影子?真正的爱情又到底是什么?
刘琳琳与罗海林邂逅在人生最单纯最美好的时光里,那时的爱情,只有真诚、只有美好。我相信,那是在污浊的人世间并不掺杂着半点尘埃,不被世间散发的浓重的铜臭有丝毫熏染的爱情,纯粹而圣洁。爱情,一直守护着两个人。
然而所有关于爱情美好的梦境随着罗海林的结婚一下子全被打碎了。
也许,当爱情来的时候,珍惜两个人的幸福;爱情要走的时候,放手给对方新的幸福——或许这才是真正的爱情。
然而,如果在感情的天空里,人的行为果真可以按照理智所想的轨道运行,那么,这也许应该是上天能给予人们最丰厚的馈赠吧!但是这样的愿望仿佛总是乌托邦之梦。
刘琳琳没有放手,这让人可以理解但却无法原谅的是她选择走上了“堕落”的这条不归路。
也许,是因为被伤害过、被背叛过,爱情在她的人生里从此成为了一场可以随便拿来揉捏、把玩的玩具。
或许,她所做的一切只是为了报复,只是为了让曾经深爱过她的罗海林心里对她有丝许愧疚,只是想报复尽可能多的男人。
只是,她不知道,这条路让她的人格和生命在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同时,也让她永远失去了罗海林。
尽管罗海林包容她的荒唐,她还是不明白的一点是,罗海林已经不再是一个人了,她与罗海林的继续注定到最后只会是一场悲剧,只是错爱到最后,同所有不幸的人一样,各有各的悲剧罢了,而这样的悲剧总是太多太多。
所以,爱是什么?
爱不仅仅是两个人的问题,它还是道德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种对别人的人生负责的态度问题。
爱只有带上道德感与责任感的“枷锁”,才有可能舞出最美的舞蹈! 
 亲亲不得相隐
——究竟要多少人为你的罪行埋单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发出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
                                                         ——题记
罗海林在一时冲动之下将刘琳琳杀害,在其向父亲罗大顺、母亲刘秀玲寻求帮助的同时,不知道他是否意识到,他的行为将会给含辛茹苦抚养其长大成人的父母带来什么?
G省、某市两级人民法院都认定,罗大顺明知罗海林犯杀人罪,还积极帮助其抛尸、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秀玲明知罗海林犯杀人罪,还积极资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人犯罪,付出的却是一家人锒铛入狱的沉重代价。
其实,在理论上我是一直反对将亲属间的所谓包庇、窝藏入刑的,认为这是有违人伦、道德、人性的恶法。
早在1979年的刑法立法草案中就规定有“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后来立法机关有些偏激的主观认为这是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制度的遗毒,是旧式道德观念,与新式道德是格格不入的。所以,该条规定在草案中即被删除,胎死腹中。
然而此处存在的问题有二:
其一,家庭、亲情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位置,从小的方面讲,不仅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这种特殊的关系,这种亲属关系更是满足了一个人心里感情的需要。从大的方面,家作为这个社会有机体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无家即无国,将国家的刑罚权凌驾于家庭的亲情权之上本身就是本末倒置的错误逻辑。
其二,人伦、道德其实是非常抽象且主观的概念,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恒定性。
既然人伦、道德是抽象主观的,那么‘统治者阶层’的道德观就决不能与人民大众的划上等号。国家机器并不能以任何借口非法践踏社会普遍伦理,这已经不是道德本身的问题了,实属侵犯人权之行为。
一定的恒定性,即是说此处亲亲相隐的人伦道德属于中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一直贯穿着封建社会始终,其长达千年的时间存续这一事实本身即表明了自有存在的价值,依赖于国家机器的暴力摧毁,大肆渲染大义灭亲,对其稳定性以及一贯性的破坏必将会衍生出一系列的严重问题。
以现代法治精神为出发点,在犯罪与亲亲隐匿这种国家利益与家庭利益的博弈中,应当向后者做出倾斜,保护人们赖以依存的亲属间的关系要远远重于对于犯罪的追究。毕竟,此种发生在亲属私人之间的事后包庇、隐匿并无伤及他人之利益,而且也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对于社会更无危险性。在我十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生涯中,也有过不少类似的案例。但是几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废掉发生在亲人身上的包庇、窝藏很难脱罪,在国家刑事法律政策一定的时期之内根本无法撼动的情况下,那么在你冲动的时刻,一定要为自己的罪行计算一下成本,特别是对于亲人造成的伤害。
在国家要亲人获罪为司法正义埋单的不当规定下,你可以做到的只有:不要让你的亲人再为你那不可饶恕的罪行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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