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42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42
——雇凶杀人的免死辩护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法律出版社出版,孙中伟著《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死刑改判操作指引》订购及作者电话:1337700148)
二、律师辩护
本案发生后,陈志辉的家属都深感震惊。陈志辉的一位刚大学毕业不久在北京工作的妹妹找到我,聘请我从侦查阶段开始作为陈志辉的辩护律师,他们家人并不敢让他年老多病的老父亲知道此事,害怕他老人家承受不了打击而出现意外。
而陈志辉的妻子知道此事后虽然倒还不至于象有些被告人的妻子一样,绝情到马上提起离婚诉讼,但她不再管陈志辉的事也是陈志辉及其家人们能够理解的了,毕竟陈志辉是因为杀了情人而事发的。陈志辉的事的所有压力都落在了他的这位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妹妹的身上。
接受委托后我很同情陈志辉,但初步了解到他是涉嫌雇凶杀人案件的主犯其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会很大,我只有尽我的最大努力去帮助他了,他能否活下来就只有看他的命了。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啊!
律师会见
接受委托后,我在第一时间即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会见陈志辉的申请,我想利用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机会为陈志辉争取到更大的从轻判决的机会。
有些被告人及其家属会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意义不大,因而不太重视在侦查阶段聘请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因此认为在侦查阶段先随便找位律师去会见即可,而想等到法院审判阶段才聘请优秀的律师进行辩护,其实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会为此错过了最佳的律师法庭辩护的准备时间。
可能这与某些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太认真的工作方式有关,在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拘留后逮捕前的律师会见常常会有侦查人员在场,有些律师为了配合公安机会,实现“15分钟制会见”,即律师会见最长在15分钟内结束,程序性地走个过场即可,这种片面迁就、配合侦查机关的妥协行为在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的同时,从长期来看也影响了律师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发展。
而我国的整个刑事诉讼现阶段依然还并没有走出“卷宗主义”办案模式,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最后定罪量刑大多都要依靠来源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取的口供等证据材料,因此,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于整个案件最后的定罪量刑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过程中,律师有权利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向其解释其所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位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就会利用会见的机会,向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虽然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同样都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被告人在主观上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还是只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因为过失而最后致人死亡,是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主要区别,而二者在量刑上是会有很大区别的,辩护律师只要充分地向当事人释明了法律上关于这二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以及量刑上的不同,当事人们大多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不需要律师冒着“伪证罪“的风险去直接诱导、指使当事人做虚假供述。
而重要的是,公正地讲,我认为本案客观上陈志辉也不可能有雇凶杀人的主观故意,他最多就只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其进行立案并刑事拘留本身就是错误的、是不当的。
陈志辉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陈志辉与被害人曾经是很好的恋人,两人之间并没有巨大的矛盾导致两人产生深仇大恨,两人分手后陈志辉考虑到没有被害人的身份证要不回被售楼处骗走的两万元现金,就产生了想“教训”下被害人的想法。而“教训”按通常的理解,一般情况下也是仅限于伤害行为而已。
而更主要的是,在陈志辉与刘小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已经很明确地说了让刘小富只要在被害人肚子上划一刀或在脸上划一刀即可,不需要刘小富杀死被害人。也特别向刘小富强调不能杀害被害人。对此重要情节,刘小富与陈志辉的口供之间能够完全一致地印证予以确认。
另外,从两人之间所约定支付的报酬数额来看,也应当只是故意伤害而不应当是故意杀人。双方之间约定事成之后的报酬仅为一万元,这应当只是一个伤害的价格而不可能是杀人的价格。(网络支持: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www.sunzhongwei.com.cn/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www.sxbh.cn、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www.law010.cn 孙中伟律师:13371700148)
因为是涉及雇凶杀人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因此,是故意杀人还只是故意伤害成为了本案中的焦点,也成为了本案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律师辩护的所有的努力几乎都是围绕着此进行的。
超出雇佣故意的行为不应由雇佣人承担
在法庭辩护过程中,我向法庭提出我的辩护意见,陈志辉与刘小富事前对雇佣的内容已经做出了明确清楚的约定:只需要划肚子一刀或在脸上划一刀教训一下被害人即可,并特别叮嘱一定不要杀死被害人,双方对此雇佣的范围和内容是明确而具体的。而刘小富在接受雇佣后的实行行为过程中,私自改变了约定的内容,不是按照原约定的内容杀被害人的肚子而是杀了心脏,导致被害人死亡。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应当由刘小富独立承担责任。不应当让陈志辉对刘小富超出雇佣犯罪的犯意范围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负责。这是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应让陈志辉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其只应当在其伤害的主观故意的范围内对其犯罪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雇佣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在雇佣型犯罪中,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主从犯关系问题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将雇佣者都一概地认定为主犯。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被雇佣者刘小富完全按照双方约定的雇佣犯罪的行为内容实施了伤害被害人肚子一刀或在脸部划一刀的行为,对此造成的犯罪让陈志辉作为主犯理所应当,刘小富可以作为从犯。但是,在本案中,被雇佣者刘小富在实施被雇佣的行为时,却单方私自地将由划肚子一刀变为杀心脏一刀,将一个伤害的非致命犯罪行为演绎为了一个致命的杀人行为,超过了双方约定的雇佣的共同犯意,在此情况下,陈志辉不应当再成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而应当只是共同犯罪的从犯,只应当按照从犯对其处罚。
庭前律师会见
在开庭审判前,一名有经验的优秀刑辩律师总是会去会见他的当事人,庭前会见相当于开庭的彩排和预演,对于开庭的成功辩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庭前的律师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沟通讨论辩护策略和思路,对于两者在法庭上的良好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庭前的律师会见中,在我与陈志辉沟通的过程中,我自信地认为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本案提起的指控不成立,我们将按故意伤害罪进行辩护。
如果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的话,即使不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民事赔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也很小,这样,陈志辉就不用面对很大的心里压力了。即使不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民事赔偿,顶多也就判处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此最坏的结果,我与陈志辉都做好了最充分的思想准备。
因此,庭前的会见我们沟通得很愉快,陈志辉对开庭也充满了信心。
辩护律师应当有能力给予被告人以信心和希望,应当能够成为被告人的精神支柱!对于陈志辉,至少我完全做到了,他相信我,无论结论如何,他说他都会相信我的辩护,这是从侦查阶段开始近一年多来我十多次的律师会见所累积起来得到的信任。
一审庭审
一审开庭的旁听席上,被害方的家属的人数远远多于被告方的家属人数,法庭上挤满了被害人的很多亲人、同事、大学同学、老乡、朋友等等,我预计到将会是这样,我提前告知陈志辉的妹妹,让她们家人为了自己的安全防止意外的发生,尽量少到法庭去旁听而,尽量避免与被害方家属的正面接触,因为由于双方对民事赔偿金额的数额差距太大,我方已经决定放弃赔偿,不愿再与对方进行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了,等一审后的判决结果再决定下步的走向吧!
当戴齐脚镣和手铐的陈志辉和刘小富刚一被法警带上法庭,就引起了被害方家属的骚动,被害方家属要冲上去殴打陈志辉,其中有一位家属竟然拿起法庭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木牌子扔向陈志辉,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只好等审判长让加强了双倍的法警值庭后开庭才得以继续正常进行。
整个开庭过程几乎都是按庭前我会见陈志辉时的“预演”有序地进行着,陈志辉也按我们提前的沟通配合着,表现特别不错。该低头认罪换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时积极认罪,该据理力争,还原事实真相时如实陈述。
在最为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与我庭前会见时预料的一样,陈志辉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陈志辉是否应当对刘小富超出雇佣的范围实施的行为负责: 陈志辉应当是主犯还是从犯等主要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多轮的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被告人陈志辉做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
十五分钟后,继续开庭,恢复法庭审理。
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择期宣判,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审判敲下手中的法槌,
“现在闭庭!”
法庭宣判
当一个多月后我再次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来开庭时,法庭直接进入了宣判。审判长宣布陈志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网络支持: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www.sunzhongwei.com.cn/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www.sxbh.cn、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www.law010.cn 孙中伟律师:13371700148)
这和我与陈志辉庭前预料的结果完全一样,因此,当陈志辉听到判决结果时,法庭上的他异常的平静。但当宣判结束法警将其带离法庭时陈志辉却回过头来请我去看守所会见他,他有话要对我说。
当天下午,我在第一时间赶到关押陈志辉的看守所,申请会见陈志辉。
在律师会见室里,陈志辉让我帮他提起上诉,他继续委托我作为他的二审辩护律师。我心里觉得很疑惑,难道是他不满意这个判决结果吗?陈志辉为什么要上诉呢?这个判决结果就是庭前我们共同预料到的最有可能的判决结果啊。
难道是他对我一审辩护不满意吗?但是他又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委托我作为他的二审辩护律师啊,他并没有提出二审要更换辩护律师。
我们律师行业中有一句话叫做“钞票就是最好的选票!”在我们行业中的意思就是当事人是否愿意委托你,是否愿意给你交律师费是对律师最客观最准确的评判标准。
那陈志辉明确表示,他要继续聘请我作为他的二审辩护律师,他愿意继续向我支付二审的律师费,那么他应当对我一审的辩护是满意的啊。
后来,陈志辉才与我说了他的二审上诉“战略”。他说,他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是有心理准备的,也是能够接受的。但是,他希望能够在二审过程中,被害方家属能够面对他一审并未被判处死刑的现实,能降低民事赔偿的数额要求,希望能与他达成赔偿谅解的协议。而一旦双方在二审过程中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法院至少会减轻一档量刑,将其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这样,如果花几万元的赔偿数款来换取这个减刑是值得的。但如果被害方还是要坚持最少要法院判决的那五十多万的赔偿款才谅解的话那就算了,他认为花五十多万来换取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不值得。
一个在商人地区成长起来的被告人陈志辉时时刻刻都在以他商人的头脑和思维方式在核算着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可惜的是,二审过程中被害方的家属并没有按陈志辉预算的赔偿数额接受赔偿谅解方案,在这一点上陈志辉是预算失误了。
但是在另外一点上陈志辉预测得却是非常准确的,即一旦双方达不成赔偿谅解协议,二审法院将会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二审法院最后当然地作出了维持了一审判处陈志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
二审判决之后没多久,陈志辉被遣送回到他当地的监狱服刑。我收到了陈志辉给我寄来的信,他说他感谢我陪他走过的生命中在看守所中度过的那最艰难的一年多时光!
那一声感谢!
那是当事人事后给我的评价和报答,已经让我感到很满足了!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们为被告人所付出的辛勤努力追求的只是对当事人最为公正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而并非是为了获取他们的报答及回馈。
有一声真诚的感谢足矣!
三、社会反思
没有信仰的人是可怕的
文丽莎,一位风华正茂的刚毕业不久的年轻女大学生就这样离这个世界而去了,而让她离开这个世界的人却是那位曾经她最爱、也是最爱她的人。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虽然为陈志辉的辩护在法律上我成功地履行了我的职责和使命,但当每一次我结束一起刑事辩护,我回归为一位普通的社会人的时候,每次我都会在思考如何能够减少或避免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让这个社会因为有了法治的护佑而会更加的和谐与美好!
为被告人辩护而辩护并非我们刑辩律师的终极人生追求,我们辩护所追求的终极社会应当是一个没有辩护的社会,没有犯罪、没有被告人需要我们为之辩护的美好和谐社会!
陈志辉,任何为一名外地进京务工人员,作为曾经的一名农民工,可以说他曾经是成功的!他凭借着自己的智慧与努力,从农民工中最苦最累的建筑工地工人做起,在极短的时间在北京有了自己的事业,靠自己的努力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他的这种创业精神,有时也是值得我们有些待业的和失业的大学生们所应当学习的。
上帝曾经也是很眷顾陈志辉的,让他有有幸认识了作为京城女大学生的文丽莎并成为好朋友,如果陈志辉能够将她保留在纯洁的友谊层面,那注定结局会是美好的!
但人类的欲望是会无限膨胀的,并且人们欲望膨胀的速度常常会远远超过人自身能力进步的速度,这常常就是一切罪恶的根源。我们的痛苦常常并不是因为我们拥有的太少,而是因为我们需要的太多!(网络支持: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www.sunzhongwei.com.cn/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www.sxbh.cn、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www.law010.cn 孙中伟律师:13371700148)
“毋贪恋他人妻”是上帝通过“天主十诫”给我们人类立下的十大诫令之一。上帝知道人类容易受到魔鬼的诱惑而犯错误,就给人类立下了人类易犯的“十大诫令”。
陈志辉本身拥有自己的妻子和儿子,有自己幸福的家,他就不应当再去爱文丽莎!那样的爱情注定会是一场没有结果的悲剧。
爱是一种信仰!没有信仰的人不会拥有真正的爱的,陈志辉因为对“爱”没有真正理解和信仰,所以他的最后结局注定会是一场悲剧。
当不能得到那份爱之后,不是自己的该放弃的就要勇敢放弃。但陈志辉放不下得不到的那份爱,备受煎熬的心灵没有地方可以倾诉和疗伤,陈志辉没有心灵的神父或牧师能为他疗伤和疏导,无法疏导的怨恨和矛盾聚集后的爆发就会选择伤害他人。
每位人的心灵都需要一位神父或牧师的关照和呵护,心灵才会能够得以抵抗住魔鬼诱惑而健康发展。
西方谚语说:“每多建一座教堂,就会少一座监狱。”“每多一位神父,就可以少一百个警察。”宗教可以医治、矫正人们扭曲的灵魂而减少犯罪。
因为陈志辉没有对宗教的信仰,当他的心灵迷失的时候他就找不到方向,因此他迷失了自己而受了魔鬼的引诱而走上了伤害他人的歧路。
因此,没有信仰的人是可怕的!
另外,陈志辉没有对法治的信仰!
对法治有信仰的人会相信每个人都会受到法治的护佑。我们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允许我们随意地损害他人的健康或剥夺他人的生命。
陈志辉不尊重他曾经深受过的文丽莎的生命和健康,恣意地去损害他的健康和生命,最后换来的是自己自由的丧失,代价不可谓不大。
不管是雇凶杀人还是雇凶伤害,都是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是世界各国的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也是各种宗教所禁止的。我们每一位作为有生命的个体,我们都应当象珍惜自己生命一样去争惜他人的生命!侵犯他人的生命也就是侵犯我们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