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32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32
———争取被害方的谅解来获得生路
二、律师辩护
被律师遗弃的死囚
陈海军血案发生后,其家属最先通过朋友关系委托了B市某所的某位女律师为陈海军辩护,但当这位女律师从Z市会见完陈海军回B市后带给其家属的消息却是:
“罪行重大、惨无人性,能保住命的希望不大,不愿继续为他辩护。”
有些刑事辩护律师为了保持所谓的辩护的高成功率总会拒绝受理某些案件,但不管如何,我总认为,你有权不承接某些案件,但是当你承接之后你就不能觉得案件难度之大而拒绝继续辩护!这是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更是我们辩护律师应有的道德信仰!
被律师遗弃后的陈海军家属对陈海军是否能保住命没报多大希望了,最后在绝望中通过网络找到了我,在深夜给我打来电话,简单向我陈述了基本案情,问我是否愿接这个案件,能否为陈海军辩护?
当我听到系被其他律师同行遗弃的被告人时,作为律师的我油然而生了一种一定要尽力救他的一种责任感,至少也要改变他们家人对律师的偏见,要让他们相信,不管他们犯了多大的罪行,真正的律师是不会遗弃他们的,都会为他们尽最大的努,做最好的辩护!
接受委托
当晚陈海军的家属打我电话时已经很晚了,我当即答应同意和他们见面详谈案情,我迅即驾车来到我们约定的位于后海附近的某咖啡厅见面,当面详细分析交流讨论了案情。陈海军的家人被我的专业水平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打动,当即决定委托我作为陈海军的辩护律师,不管最终能否保住陈海军的命,她们都愿意委托我从一审、二审、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期间为陈海军辩护。
律师最需要和“最害怕”的都是当事人的无限信任,而不是律师费的问题,就像演员需要掌声一样,我时常会感情化地仅因为当事人对我的无限信任而在他们无力支付律师费时也要为他们辩护,而不忍心放弃和拒绝!
2007年12月15日,陈海军家属正式与我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
Z市会见
接受委托后,我即准备亲自到Z市会见陈海军。
2007年12月18日,我乘坐从B市飞往Z市的国航航班,住在漂亮的江边上的一家酒店。
2007年12月19日,在Z市当地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仁的陪同与协助下,在Z市某某区看守所,我首次见到了被告人陈海军。
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里坐在我面前的陈海军,一张标准的小白脸,看上去很帅气的那种,但脸上总是带着一丝浅浅的微笑,并没有其他暴力犯罪的死囚犯通常的那种“凶”相和狰狞面目,如果不是在看守所这个特别的地方与他见面,你根本无法想象到他会是一名有命案在身的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死囚犯。
在律师会见室里,陈海军不断地接过我递给他的一支又一支香烟,平静地向我讲述他过去的美好人生故事。陈海军出身于B市某郊区的农村,从小就是位很懂事很听话的孩子,当他还很小时,他的父亲就因为交通事故而离他们而去,他母亲后来多年一直未再嫁,因此他是在一个单亲家庭里长大的,虽然他还有一个叫陈海娜的妹妹,但是陈海军的母亲几乎把所有的爱都给了陈海军,陈海军成了他的母亲和他整个家庭的唯一希望。
1995年,刚满18岁的陈海军顺利地应征入伍到某省武警某支队服役,为了他将来能有更好的前途,陈海军的妈妈还尽力想办法托人帮忙把陈海军转成驾驶兵,以便他以后退伍能有一项生存技能。在服役期间,原仅有初中学历的陈海军努力学习,拿到了大专学历的文凭,11年的军旅生涯中,他还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先后多次获得“优秀士兵”、“优秀共产党员”、“红旗车驾驶员”等荣誉称号。
邂逅爱情
2004年6月,陈海军在地方的高校在职学习大专课程的过程中,认识了他后来的妻子李晓晓,李晓晓是位很优秀很漂亮的B市市区女孩,在B市很繁华的某黄金地段拥用自己的房子,并供职于B市某金融机构,很高挑的S型完美身材,可能只是因为年轻时太挑剔而错过了最佳的恋爱年龄。李晓晓比陈海军年龄要大些。
陈海军与李晓晓认识后,陈海军的帅气很快就吸引了李晓晓,而陈海军从小是在只有母爱的单亲家庭中长大,因此有些“恋母情结”,而比陈海军年龄大些的李晓晓的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细心的体贴很快感动了陈海军,让陈海军选择了这份爱情,因此两人于2004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7月21日生下他们的爱子。
虽然陈海军与李晓晓之间很相爱,但只是因为李晓晓比陈海军要大好几岁,陈海军的母亲对此特别不满意,一直反对他们之间的这门婚事。
为了陈海军的将来能有房住,在陈海军结婚前,他的妈妈用多年的积蓄在郊区老家的县城给陈海军付了买房的首付款。
选择离开警营
陈海军在事业上是顺心的,在婚姻家庭上也是很幸福的,当幸运之神似乎都很青睐陈海军时,他主动向部队提出申请要求退伍,2006年4月,陈海军光荣地从部队退伍。
陈海军退伍时本来在他老家B市郊区某县的民政部门可以为他安排工作,但因他的妻子在B市市区有住房,陈海军退伍后也住到了他妻子婚前的房子中,所以陈海军放弃了由政府安置工作的机会,而是自愿选择了领取共7万多元的转业费后自主创业。
为了陈海军自主创业,两人经过多方调查、分析和考量,决定让陈海军去学厨师,待以后条件成熟了自己开一家饭店。但考虑到学厨师的费用在B市比较高,为了节省一些费用,也因为陈海军对粤菜的钟情,所以决定让陈海军到Z市去学厨师。
2007年8月,陈海军的厨师课程就要学完毕业了,陈海军与另外的同学相约晚上出去吃夜宵、喝啤酒,大家就要毕业分开了,可能是太高兴了吧,他们从8点多喝到12点多,据后来陈海军回忆,本来就不太胜酒力的他那天喝了8瓶啤酒,醉得很厉害!
深夜12点多钟,当大家都已经喝得很醉时,陈海军迷糊中想一个人出去走走醒一下酒。
就这样,陈海军在极度醉酒后实施犯下了血腥惨烈的抢劫杀人罪行!
陈海军回忆道,当他杀死被害人后,他才被吓醒的,之前的事他一点都记不清了。
司法精神病鉴定:陈海军并没有精神病
陈海军被Z市警方从B市的家中带走之后,他的家属才得知陈海军犯下了抢劫杀人的严重罪行。
但是,陈海军的妻子和母亲都无法相信陈海军会做这种事,她们一直怀疑陈海军是不是患有精神病?在作案时是不是精神病发作了?她们认为的理由如下:
第一、陈海军如果真是图财抢劫应当会去选择抢一位可能有钱的人,而不会去选择抢本案中的一位在校女大学生,并且实际上他也只抢到了100多元现金,不太符合抢劫犯罪作为典型的谋财型犯罪的犯罪心理特点;
第二、陈海军作案后并没有逃跑,而是正常回到家中,在被抓获前的几天里,陈海军的妻子李晓晓也并没有发现陈海军有何异常之处,直至被警方带走;
第三、陈海军将被抢女孩的身份证还带回B市家中放好,并没有毁灭这一重要罪证,导致这一重要物证被警方扣押作为认定他犯罪的铁证;
第四、陈海军的奶奶患有精神病,他有家族中有精神病的病史,不能排除有隔代遗传的可能性;
第五、根据陈海军的母亲及妻子反映,平时陈海军在家里喝酒后也不太正常,话多、爱笑,并会乱打乱骂家人和孩子。
基于以上理由,陈海军的妻子和母亲都认为陈海军可能患有精神病,可能是在精神病发作时作的案,因此要求我申请警方对陈海军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最初警方并不同意对陈海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我多方努力和说服,最后Z市警方同意对陈海军进行精神病鉴定,然而经过Z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后的结论为:陈海军无精神病,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科学的鉴定结论面前,陈海军的妻子及家人无话可说。
本来我也是寄希望于精神病鉴定时能出现“精神有异常”类似的结论,那案件就可能会峰回路转了。可是,鉴定结论证明陈海军并无精神病,辩护思路再一次陷入了绝境!
如何才能保住陈海军的命,依然是我在用心努力反复思考的问题!
无论最后结果如何,我都一定要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最完美的辩护!
争取被害人家属谅解
陈海军的罪行是很严重的,抢劫犯罪又一直是Z市警方严厉打击的对象,特别是陈海军这种作为外来流动人员的犯罪,受害人又是市Z本地的女大学生市民,社会议论,媒体舆情,客观条件对我们都特别不利!
要想顺利保住陈海军的命,我首先想到的是要尽力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许这才是能让陈海军有机会活下来的唯一希望,毕竟“解铃还需系铃人”啊!
死者郭丽洁的妈妈态度坚决,拒绝我方的赔偿,坚决要求判处陈海军死刑,以告慰死者的亡灵,我曾分别多次向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一审审判机关的承办人员表达了我方愿意积极赔偿对方的意愿,请求承办人员帮助做调解工作,我也曾多次按照办案机关给我们提供的被害人家人的号码打电话,但被害人家人就是不谈赔偿问题。陈海军的母亲也多次给被害人妈妈打电话、发短信,但没有取得任何效果。
在Z市三十七、八度的烈日当空下,我从B市到Z市,曾多次独自或带着陈海军的家人走到死者郭丽洁家所住的小区以及她的家门口,等待郭丽洁的母亲或其他家属的出现,与争取她们的谅解,但均一无所获。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开庭前一周,被害人的家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我还真希望此事能够成为我们赔偿谈判的转机。为了能有助于争取到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一审开庭前我提前三天从B市赶到Z市,我让陈海军的妈妈和妹妹买了不少的礼物,我们从Z市的地铁站出来,然后直接打出租车找到了被害人家门口,但是我们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都没有见到死者的家人。
由于没有等到人,我建议陈海军的妈妈开庭时直接把礼物提到法院去,遇到被害人的家人时直接给他们。
一审庭审
2008年4月21日上午,陈海军抢劫杀人一案在Z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是位女法官,我预感到这可能对我们更为不利,本案被杀害的被害人是一位女大学生,而女性审判长在感情上或许会更容易同情被害人,同时会更憎恨我的当事人,并且女人常常是比较容易感性的,而刑事审判往往需要的是高度的理性。曾经与我的一些在法院工作的同学们聊天时听他们说起一起典型的女法官感性判案的故事:某女法官头一天晚上被抢走了一个手机,第二天早上这位女法官正好主审一起抢劫案,后来这位女法官竟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死刑,本来这起案件完全不应判死刑的,后来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改判为10年。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女法官凭感情判案的经典案例。
开庭时死者的母亲并未亲自到庭,而是委托了死者的姑姑和姑父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到庭旁听的还有很多学生模样的人,我估计是死者郭丽洁的大学同学以及朋友,旁听席上挤满的人在用那一双双充满仇恨的眼睛死死地盯着被告席上的陈海军,时而也盯着我,好像是我本人亲自杀害了郭丽洁似的,我心底偶尔也感到不寒而栗!
庭审开始前,审判长首先要查明各位当事人身份,合议庭法官在和死者方的代理人说话时用的是Z市当地的言,而Z市的方言却是我们很多外地律师无法听懂的。我一直建议在此情况下法庭应当完全用普通话进行法庭审理。
然而,很快我就发现,死者方的代理人从代理人席位上退下来,坐到了旁听席上。经审判长用普通话解释我才清楚,原来死者方表示当庭撤回、放弃附带民事起诉,表示就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可以放弃赔偿。
本为我寄希望于有转机的赔偿问题进一步恶化!
诚恳向被害人道歉以缓和法庭气氛
随着死者方的代理人以放弃民事赔偿为代价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旁听席上挤满的旁听人员的气氛更加凝重,坐在辩护席上的我感觉到一双双仇恨的眼光刺向了我,好像就是我杀掉被害人郭丽洁一样,法庭的空气中充满了浓浓的火药味!
很多地方都曾发生过死者家属在开庭过程中或庭审结束后围攻、殴打辩护律师的情况,因此做过警察的我也非常警惕和小心,这个问题也应当引起很多刚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新人们足够的注意和重视!
死刑辩护律师一定要先学会保护自己,因为没有人可以保护我们、没有人能保护我们,在刑事法庭上,能保护我们的主要就是靠我们自己!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轮到我发表辩护意见时,旁听席上一双双仇恨的眼睛再一次盯住了我,他们要听听我到底将如何为杀害他们的同学或亲友的陈海军进行辩护?为了缓和法庭的紧张气氛,在法庭调查阶段,我就首先发问陈海军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是否悔罪等?陈海军很好的配合法庭发问,按照我们之前会见时所沟通交流的意见表现出了最大的认罪和悔罪意愿,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了最真诚的忏悔,并表示会尽全力请家属努力赔偿被害人家人,这样被害人一方的紧张情绪立即得到了一些缓解。
在发表法庭辩护意见之前,我又首先真诚地替被告人陈海军向被害人的家人表示真诚的道歉!并表示“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给被告人陈海军公正合理的判决才是对死去的被害人最大的告慰!”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认可。
在一审辩护过程中,我从多个方面论证了本案不应适用死刑的理由:
并非只要抢劫杀人就要判处死刑
刑法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之下,并非一律确定地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而属于选择性的刑罚。在此情况下,要判决或者裁定被告人死刑就要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同时还要明确刑法所规定的适用死刑的情形,即“罪行极其严重,应当适用死刑”。而这两个方面的规定实则构成了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也就是说,罪行极其严重与应当适应死刑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前者表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对这种犯罪分子并不一定都要判处死刑;后者表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是对其判处死刑还必须排除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理论以及我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来看,某一犯罪行为通常只有在符合下列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判处死刑:
一是行为人所犯罪行已经构成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并且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二是行为人所犯罪行已构成法定刑中挂有死刑之罪,同时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
也就是说判处死刑要满足两个条件:罪名加情节。法律规定只能判处死刑的,要排除是否有可以不死的量刑情节;如果可以判的,再从量刑情节上看是不是必须要判。
再反观本案,虽然被告人陈海军所犯抢劫罪的行为属于法定刑中挂有死刑之罪,但是其并不具备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相反,陈海军系因醉酒临时起意,才实施了抢劫被害人的行为,并最终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还积极坦白交代,悔罪态度良好,并且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因此,相较于其他抢劫犯罪以及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而言,本案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从临时起意到无任何犯罪预备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中,陈海军属于醉酒后临时起意实施的抢劫行为,事先并没有经过预谋,也没有为犯罪做过任何预备工作,只是在醉酒的状态下,一时冲动实施了抢劫行为,并且是在被害人激烈反抗的情况下,拿出了平时学厨师用的工具,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这个工具是陈海军平时上厨艺班时必须用的学习用品,而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去特意准备的犯罪工具,这两者之间所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是完全不一样的,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
可以看出,相对于其他有预谋、有准备的抢劫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且事后积极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
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而罪行极其严重是被告人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综合体现,除要求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之外,还要求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在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然而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但被告人完全是在醉酒的情况下一时的冲动,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虽然在我国醉酒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以及案发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陈海军并不是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陈海军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案发前,陈海军没有任何的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坦白交代了全部罪行,根据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陈海军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除此之外,我还特地了解了陈海军的过往经历,这种可以称之为“品格证据”的东西尽管我国并未像国外一样入法,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一贯的表现对其量刑多少是有些影响的,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平时的表现对于考察其犯罪时的动机、对于其主观恶性的判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让我不知该用惊喜还是用遗憾来形容的是,陈海军这位曾经很优秀的军人,竟因一时冲动犯罪而彻底改变了他今后一生的命运!
陈海军曾经在武警部队服役11年,在此期间多次立功受奖,还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被授予三级士官军衔,并多次被授予“优秀士兵”、“红旗车驾驶员”等荣誉称号,2006年4月退出现役后依然在服预备役。
我向法庭表明了我的观点,在案发之前,被告人陈海军一直表现良好,只是因为醉酒才很偶然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结合陈海军以往的表现,可见其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可改造性较大,用自由刑足以实现对其的教育改造功能。
就在陈海军的母亲委托我后不久,一天我收到了一份特别的东西——陈海军老家上百名村民联名上书,为陈海军作证请命,证明陈海军从小到大表现一贯良好,恳请法官能够对陈海军予以宽大处理!虽然民意并不能左右审判,但是民意至少反映了一种客观的事实,被告人并非那种十恶不赦之人,否则,最为熟知的村民因其自身安全的考虑必不会让与其社会关系非常密切的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陈海军并不是一定要判处死刑不可,如果对其适用死缓,再次让其有机会回归社会并不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相反却是人心所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