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冲刺讲义:唐代的刑事制度
发布日期:2013-09-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制史冲刺讲义:唐代的刑事制度。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一)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1)“谋杀” 指有预谋(准备)的故意杀人;
(2)“故杀” 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 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 指错置杀人对象;
(5)“过失杀” 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 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为“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二)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1)公罪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私罪包括两种: ①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
②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2.自首原则 (1)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 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
(2)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3)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4)“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 ①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
②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5)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