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冲刺讲义:明、清代的立法。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明代立法
1.《大明律》 | 太祖时颁行,共计7篇30卷460条。它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
2.《明大诰》 | (1)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训导”,作为特别法令,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2)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3)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大诰不具法律效力。 |
清代前期的立法
清代的例 |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成例=条例+则例) | |
(1)事例 | 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 |
(2)成例 | 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 |
(3)条例 | 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 | |
(4)则例 | 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