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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冲刺讲义:秦代的刑事制度
发布日期:2013-09-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制史冲刺讲义:秦代的刑事制度。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一)秦代刑罚

 

1.笞刑 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秦代常用,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
2.徒刑 在秦代主要包括:(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妾;(4)司寇;(5)候。(1)-(5)从重至轻。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后者只适用于官吏。
4.肉刑 即黥、劓、刖(或斩趾)、宫在秦时广泛沿用。
5.死刑 (1)弃市;(2)戮;(3)磔;(4)腰斩;(5)车裂;(6)枭首;(7)族刑;(8)具五刑。
6.羞辱刑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此外,戮也是羞辱刑罚。
7.经济刑 (1)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
①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②“赀戍”;③“赀徭”。
(2)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赎刑不是独立刑种
8.株连刑 主要是族和“收”,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将其家属没收为官奴。

 

(二)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不负、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数目分为三等赃值,分别定罪。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原则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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