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贼货”触刑法 一男子判处拘役
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张军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得知某处有便宜的“贼货”摩托车,遂以24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本田摩托车。该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3750元。现该车已经归还被害人。2012年8月31日,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该本田摩托车,遂对被告人进行盘查,因无法提供合法手续及驾驶证等,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为了私利,收购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价值为375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该车已经归还,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提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奉劝那些贪图小便宜公民们,一定要增强法律意思,切忌以低价购买赃物,触碰法律“高压线”,惹下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