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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
发布日期:2013-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

  【考点提示】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债务人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考点提示】必须掌握的内容

  1.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分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考点总结】

  (1)建设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可以起诉后面所有的人,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

  (2)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可以起诉前面所有的人,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只起诉发包人,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3.单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缔约过失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混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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