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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保险合同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3-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保险合同的分类。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1.按保险合同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的实施形式不同分为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3.根据保险人的人数不同可分为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F56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4.根据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地位不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F28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F29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体现)

  F103/1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5.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

  F55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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