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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保险业经营规则
发布日期:2013-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保险业经营规则。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1.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关联法条】F95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2.资金运营规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关联法条】F106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特殊险种或者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险种只需备案。这表明保险公司的自主性增强。

  【关联法条】F136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F117-127,总结如下:

  (1)保险代理人

  A.可以是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B.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C.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保险经纪人

  A.只能是机构,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B.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考点】两者的共同点是都要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财产保险合同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人身保险合同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保险的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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