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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保险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3-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保险合同的解除。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1.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以“自愿解除”为原则。

  F15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例外规定】F50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F16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解析】

  A.即使在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受到限制,即:“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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