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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票据抗辩
发布日期:2013-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票据抗辩。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1.种类

  (1)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辩”。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物的抗辩:

  A.票据无效。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如:有条件的委托或承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票面大小写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间导致票据无效。

  B.背书不连续。

  C.除权判决之后。

  D.票据权利有瑕疵。如票据变造、伪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的票据。

  (2)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发生对人的抗辩情况下,票据本身是完全合法的,抗辩的理由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因素。所以“对人的抗辩”仅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如果票据发生流转,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他持票人以该事由进行抗辩。“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

  2.限制及例外(抗辩切断)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票据债务人也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

  【注意】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

  F13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抗辩。

  【实例】假设A出票给B,B不交付货物给A.我们将可能存在的抗辩情况归纳如下:

  1)当B向A追索时,A可以拒绝付款。因为A和B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B没有履行约定义务,所以A可以以民事合同没有履行来拒绝支付票据金额,即可以抗辩。

  2)B将票据转让给C,C支付B相应的对价。此时,A不可以“B没有交付货物”这一民事关系抗辩C.

  3)C明知B没有交付货物还取得票据。此时,不论C是否支付给B对价,A可以“B没有交付货物”这一原因关系抗辩C.

  4)B将票据赠与C,此时,A可以“B没有交付货物”这一原因关系抗辩C.因为A可以抗辩B,而C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B,所以A可以抗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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